一、免责事由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具体内容如下:
(一)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典》,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其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
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二)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
(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对此有所规定。
(四)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又称约定免责事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其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
我国《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典》从反面对免责条款作了规定。《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了两种无效免责条款: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责任的,该免责条款无效。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继续履行
1.含义和特点
继续履行,指当事人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请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其特点:
⑴是一种补救方法,实际履行原则的延伸
⑵不能以其他标的代替原合同的标的也不能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合同履行
⑶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当事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⑷继续履行可以和违约金、赔偿损失并用
2.继续履行的条件
(1)有违约行为;
(2)非违约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
(3)继续履行不违背合同性质和法律;
(4)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有下列情形可不继续履行的债务: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如法律规定不能继续履行的,破产法不要求破产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如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合同,如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合伙合同等,不适于强制履行。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二)违约补救
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致使对方当事人权利不能实现,受损害方如果认为违约方可以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可以请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作的方法实现合同权利。
(三)赔偿损失
1.违约方因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合同的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2.赔偿损失特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赔偿损失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原则。
3.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因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既存利益的损失,及违约行为造成的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因此多支出的一切费用。间接损失,因违约行为是本可以取得的利益而未取得所造成的损失。即失去的可得利益。
赔偿损失的方式有三:一是恢复原状,二是金钱赔偿,三是代物赔偿。
恢复原状,指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例如借用人损坏了借用的收录机,经修好后返还出借人,这里的修理即是恢复原状。又如,购买的羊绒因质量不合格而退货,退货就是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如果是给付金钱,需加付利息。例如,买方付款后卖方不交货,卖方除退款,还应加付货款的利息。
违约后的恢复原状,实践中多显有困难,故举出金钱赔偿,其简便易行,是赔偿损失的主要方式。金钱赔偿时遇违约人资金困难,没钱,若违约人有其它财产,可以折抵相应金额,代物赔偿,即以其它财产替代赔偿。
4.赔偿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因违约方的违约是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该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是受害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或恢复到合同能够严格履行情况下的状态。在违约责任中,因一方违约而造成人身伤害和死亡及精神损害,不赔偿。如果受害人要求加害人赔偿这些损害,须以侵权行为责任提起诉讼。
(2)损害赔偿的限制
可得利益的求偿不能任意扩大。
可预见性规则:指违约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范围不应超过他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的原则。《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判断可预见性的标准:以一个抽象之人的标准来进行判断。对于通常的损害给予赔偿,对特别损害仅当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才赔偿。
减轻损失规则:《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理论上称之为减轻损失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的损失要求赔偿。
过失相抵规则:《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失时,法院得减轻或免除违约方赔偿责任的规则。
①定义: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害时,应得于赔偿额中扣除赔偿权利人因损害事故所得利益。
三、责任竞合和因第三人原因违约
责任竞合,是指某种行为同时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从而使该行为人有可能承担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的现象。《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我国《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典》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按照本条的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受损害人可以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请求对方承担。
违约责任和侵权是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方式,尽管二者存在着竞合的情况,但二者之间有着重要差异:第一,二者产生的前提不同。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责任;而侵权责任是基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上规定的或者认可的应尽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第二,二者的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奉行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才可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第三,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以外,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事由;而在侵权责任中,其免责事由只能是法定的。第四,责任形式不同。违约金、定金等责任形式只能适用于违约责任;而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只能适用于侵权责任。第五,赔偿范围不同。
至于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违约,我国《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